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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甲、欧某乙等4人故意毁坏财物罪)_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诉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某甲,男性,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6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住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4日被连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3月4日被连州市人民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欧某乙,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2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人,住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村委会****号之一,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4日被连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3月4日被连州市人民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欧某丙,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2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人,住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村委会****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4日被连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3月4日被连州市人民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欧某丁,男性,194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61947********,汉族,文盲,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人,住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村委会****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连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欧某乙、欧某丙、欧某丁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8日,欧某甲、欧某乙、欧某丙、欧某丁(监视居住)因不满该村(连州市**镇**村委会**村)位于“**冲”处耕作的水源被连州市**镇政府改为连州市**镇**村委会作**村的饮用水工程,而前往“**冲”处,使用铁锤将**村水管砸烂。经鉴定,造成损失人民币6943元。在**村自行修复好被砸坏的水管之后,2019年7月20日,欧某甲、欧某乙、欧某丙、欧某戊(另案处理)来到“**冲”处将修复好的水管砸烂。经鉴定,造成损失人民币123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甲、欧某乙、欧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甲、欧某乙、欧某丙、欧某丁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甲、欧某乙、欧某丙、欧某丁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雄峰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欧某甲现住连州市****旁,欧某乙现住连州市****村委会****号之一,欧某丙现住连州市****村委会****号。欧某丁现住连州市****村委会****号。

2.案卷材料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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