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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甲、欧某乙等3人非法采矿案)(公开版)_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欧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21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村委**村**号。于2020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新兴县看守所。

被告人欧某乙,绰号“派”,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21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村委**村**号。于2020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兴县看守所。

被告人欧某丙,曾用名欧某丁,绰号“奸”,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21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村委**村**号。于2020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兴县看守所。

本案由新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甲、欧某乙、欧某丙涉嫌非法采矿罪案,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欧某甲、欧某乙、欧某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欧某甲、欧某乙、欧某丙、欧某戊(在逃)为牟取利益,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商量决定共同盗采河砂出售后平均分成,遂在新兴县**村委中坪河边(禁采区)盗采河砂,同年5月,欧某己(在逃)参与其中。欧某甲等人在盗采河砂过程中,新兴县水务局工作人员到场执法并当场扣押了作案工具电动三轮车及铁铲。欧某甲将盗采得来的河砂通过微信出售给赖某某、罗某某、梁某某等人,欧某甲负责通过微信收款再转账给欧某丙等人,经核算,欧某甲等人通过出售河砂非法获利共101105元。

经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广东总队鉴定,非法开采点区于**江**镇**村委**村河段水流方向左侧,非法开采区在开采活动后地表植被被严重破坏,非法采区河砂的矿石类型为建设用河砂,为Ⅱ类河砂。欧某甲、欧某乙、欧某丙盗采河砂的砂坑CK6-1和CK11-5的建设用砂矿体积分别为178.24m³和125.56m³。新兴县水务局将查处发现该禁采区被盗采河砂严重的线索移送新兴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案发后,欧某甲、欧某乙、欧某丙到新兴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三部;2.书证:关于移送线索的函、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关于河道、河道管理范围以及禁采区的情况说明、2016-2020年河道河砂禁采公告、河道采砂许可情况说明等;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搜查笔录;4.鉴定意见;5. 被告人欧某甲、欧某乙、欧某丙的供述与辩解;6.证人李某某、赖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7.电子数据:电子证据提取笔录、微信账号信息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甲、欧某乙、欧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甲、欧某乙、欧某丙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禁采区、禁采期无河道采砂许可证盗采河砂,开采的矿产品价值10110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甲、欧某乙、欧某丙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欧某甲、欧某乙、欧某丙自侦查阶段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红炎

                              检察官:麦晓丹

检察官助理:梁凤放                          

检察官助理:苏  婕

 

                                  2020年12月11

附:

    1.三名被告人现被羁押在新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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