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欧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98********,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镇**村委会**村**号。被告人欧某甲曾因阻碍执行职务,于2018年4月被广西宾阳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
被告人欧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97********,汉族,专科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镇**村委会**村**号。
上述两被告人均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释放并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98********,汉族,初中一年级文化程度,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镇**村委会**村**号。被告人梁某某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释放并转取保候审。
上述三被告人于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决定分别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甲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告人梁某某、欧某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月19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退回如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次月10日该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欧某甲以免费观看icloud云盘黄色视频以及下载刺激战场国外版本等理由,骗取被害人信任后添加其QQ好友,后要求被害人登录其指定的苹果ID并打开“查找我的iphone”功能,进而锁定被害人的苹果手机,再对被害人索要解锁费用。被告人欧某甲通过上述方式,先后向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索要钱财,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2282元。
2019年5月中旬,被告人梁某某在明知被告人欧某甲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微信收款二维码提供给被告人欧某甲,帮助收款共计人民币6406元;在此期间,被告人欧某乙在明知被告人欧某甲实施上述犯罪行为、并利用被告人梁某某的微信收款二维码收款的情况下,仍用其本人微信帮助被告人欧某甲转移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6406元。
案发后,被告人欧某甲、欧某乙、梁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东县公安局扣押的手机等物证;
2.如东县公安局调取的QQ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3.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朱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欧某甲、梁某某、欧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甲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修改、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欧某乙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转移,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欧某甲、梁某某、欧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欧某甲、梁某某、欧某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建庆
2020年9月8日
附件:1.三被告人现被取保于居住地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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