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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公开版)_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区检一部刑诉〔2020〕Z49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组,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工业区一出租屋,因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9日被云浮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云浮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9日向云浮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云浮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10日交由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杨某某(另案处理)于2020年1月15日添加被告人欧某某微信,并在微信中咨询是否可以寄递苏卡达之类的陆龟,被告人欧某某指示杨某某可以到肇庆市**速运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快递网点(以下简称:顺丰云浮**网点)寄递。2020年1月16日,杨某某拿着一只塞舌尔巨陆龟(又称亚达、亚达伯拉象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到该快递网点要求寄递,该快递网点收寄人员萧某某、林某某均认为不可收寄,便找该快递网点主管欧某某确认,被告人欧某某要求予以收寄,后该陆龟被运输至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村**栋快递柜,收件人麦某某;2020年1月21日,征得欧某某同意,杨某某在顺丰云浮**网点邮寄一只塞舌尔巨陆龟,后该陆龟被运输至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街道**大道**号**栋**号,收件人张某甲。2020年2月18日,征得欧某某同意后,杨某某在顺丰云浮城北网点邮寄一只塞舌尔巨陆龟,后该陆龟被运输至汕头市潮阳区饶镇大坑茂易来门口,收件人张某乙。2020年2月22日,征得欧某某同意,杨某某在顺丰云浮**网点邮寄一只苏卡达陆龟(苏卡达陆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和一只塞舌尔巨陆龟,后该只苏卡达陆龟被运输至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大道**号**银行**支行,收件人邱某某,塞舌尔巨陆龟被运输至北京市海淀区**湾**区**门,收件人徐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愿意接受处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欧某某在与杨某某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欧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榜

(院印)

2020年8月10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附:1.被告人欧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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