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1991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021983********,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道**栋**室。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18年12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欧某某2006年5月入职**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5月至2018年6月22日,欧某某担任**公司办公IT装备部测试经理,主要负责“Welink”等办公类应用的解决方案集成测试,服务性能测试。“Welink”等办公类应用软件的移动端测试等工作,2018年6月22日18时欧某某正式从**公司离职。根据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对欧某某使用的手机(手机型号:华为P20 PRO,手机IMEI号:8672620********)提取数据的情况反映,欧某某在2018年6月22日16时许在手机上创建备忘录,并将其掌握的25个**公司Welink账户、密码记录在备忘录中。同时,该鉴定认定,从2018年6月24日至2018年12月10日,欧某某使用welink用户(ID wwx******)的操作日志条数共计12359条,按照自然日(天)为维度进行统计,显示该welink用户(ID wwx******)被登陆63天。
另外,在此期间,欧某某利用其窃走的Welink系统账号及密码多次获取并转发**公司的员工个人信息,浏览**公司内部文件,给**公司的网络安全带来了不确定性,导致**公司网络处于失控状态。案发后**公司对相关IT漏洞进行修复,直接投入的人力工作量、费用达612266.67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笔记本电脑、手机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报案材料、聘用协议书、**员工商业行为承诺书、员工档案信息、离职确认书、管理规定、情况说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非法侵入**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力力
2019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量刑建议书》五份。
4.随案移送谅解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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