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1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家住临沧市临翔区**街道**社区**路**号**幢**单元**室,现住临沧市临翔区**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12月1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1年1月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被告人欧某某与杨某某(另案处理)、蒋某某(另案处理)三人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各自在祥云县禾甸镇、下庄镇与当地农户收购初烤烟叶,其中欧某某购买得1700公斤,杨某某购买得400余公斤,蒋某某购买得500余公斤,由被告人欧某某驾驶云SS****货车准备运回临沧后各自贩卖。2020年10月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欧某某驾驶该车在途经祥临公路南涧彝族自治县祥林石化加油站时被南涧彝族自治县烟草公司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称量,云SS****货车上载运的初烤烟叶净重2632公斤。经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涉案初烤烟叶均为有等级烟叶。经南涧彝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欧某某本人所有的1700公斤初烤烟叶的价格为691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规定的烟草专卖品数额达69122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建波
(院印)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涉案1700公斤初烤烟叶现保管于南涧彝族自治县烟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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