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欧某某,男, 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3196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杂货店,户籍所在地广东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街**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于2018年12月7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欧某某是佛山市顺德区****杂货店的实际经营者,该店在2016年开始销售宠物。欧某某在没有依法获得批准的情况下,去到广州市荔湾区**雀鸟店收购22只费氏牡丹鹦鹉在店里出售牟取利润,还向路人收购一只亚历山大鹦鹉和一只东玫瑰鹦鹉。直至2017年4月17日,佛山市顺德区农业局执法人员到该店检查,现场缴获尚未出售的鹦鹉24只(经鉴定,22只确定为鸟纲鹦形目鹦鹉科费氏牡丹鹦鹉; 1只经确定为鸟纲鹦形目鹦鹉科亚历山大鹦鹉; 1只经确定为鸟纲鹦形目鹦鹉科东玫瑰鹦鹉。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2. 证人证言;3. 物证; 4. 书证;5.勘验笔录;6. 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 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
1. 被告人欧某某被取保候审,住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街**号,电话139*******;
2. 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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