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欧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市秀检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欧某某(曾用名阳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303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现住桂林市叠彩区**路**号**栋**室。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林市公安局秀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秀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9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欧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13时许,公安机关在桂林市秀峰区**路**村**号楼下抓获被告人欧某某,并从其身上查获毒品冰毒一小袋(净重19.78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已上交)。经检测,被告人欧某某的尿液经检测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当面称量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上交毒品登记单等书证;

2、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毒品检验鉴定意见、尿液检测报告;

4、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达19.7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薛 宇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欧某某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叁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