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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9〕381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吴川市**街道**街**号现住址:广东省吴川市**街道**路一出租屋,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吴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4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4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欧某某在吴川市**医院的厕所里见到一个出售枪支的小广告。欧某某想买一把猎枪来打小鸟,便联系对方,双方商定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交易一把猎枪。后双方在吴川市**街道**第**小学附近完成交易,欧某某收到枪支后将该枪支藏在其租住的吴川市**街道**路一出租屋处。

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证实从欧某某出租屋搜查出的枪形物体是能以火药为动力有效发射金属弹丸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窦宇

2019年74

附:

1.被告人欧某某现依法被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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