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947号
被告人欧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28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广东******有限公司的市场总监,户籍地为福建省平潭县**乡**村**号。于2019年10月30日因集资诈骗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
辨护人李靖,广东同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甲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5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14日,被告人欧某甲的丈夫即方某甲(已判刑)借用其妹妹方某乙的身份证登记成立广东**物联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3月开始租赁东莞市松山湖**路**大厦**、**室为公司总部。被告人欧某甲和方某甲在公司经营日常中分别使用化名“欧某乙”,“方某丙”;方某甲为公司的负责人,欧某甲为公司的市场总监,欧某甲、方某甲招聘黄某某(已判刑)为公司的运营经理,陈某甲(已判刑)为公司的招商经理,何某甲(已判刑)为公司的技术总监。欧某甲和何某甲先后负责跟进和维护****公司的“****商城”APP平台。陈某甲在****公司位于广州**区**新城***置地**广场**座****号的广州招商中心负责招商工作。欧某甲和方某甲、黄某某、何某甲、陈某甲通过****公司网页www.sj****.com、“****商城” APP平台及多次举办推介会,向公众宣传:****公司由多家集团及投资公司注资的一间高科技公司,注册资金高达2亿人民币,预计2年内在美国上市;会员充值“充一当十”、每天奖励充值额的2.6%的现金,投资70天或90天回本;又以开设线下“直营店合伙”为幌子,以高额回报为诱,吸引投资者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加盟直营店并赠送“公司股权”。被告人欧某甲等人通过该方式,不断发展“直营店合伙人”及会员,并收取保证金及充值数额。
经查,2016年12月14日至2018年2月21日期间,****公司通过银行账户(建设银行440501101053********、广发银行95508802044********、南粤银行9401012309********)以及何某甲(已判刑)招商银行账户62258812********,非法向投资者及会员集资。其中,向某某、陈某乙、温某某、李某某、曾某某、付某某等多名的投资者及会员集资7631869.8元,共返利约1240709.83元,实际损失共6391159.97元。
2017年12月下旬,****公司资金链断裂。2018年1月18日,投资者及会员报案。同年1月26日,被告人欧某甲和方某甲等人潜逃。
2018年2月6日,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在福建省平潭县**镇安置小区附近将方某甲抓获归案,于同年3月27日抓获黄某某,于同年3月28日抓获何某甲,于同年4月1日抓获陈某甲。2019年10月30日,民警在广东省深圳市**区**科技园门口左侧出租屋将被告人欧某甲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审计报告等鉴定意见,招商手册、会议记录本等物证,证人何某乙、成某某等人的证言,扣押笔录、商品贸易合同等书证,银行流水U盘等视听资料,被告人欧某甲的供述及辩解及同案人方某甲等人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甲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叶珍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欧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20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4、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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