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诉刑诉〔2020〕101号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甲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欧某甲出于贩卖目的,通过微信向上家“杰某某”支付12000元购买“冰毒”。2019年11月5日,欧某甲打出租车到佛山市三水客运站接收“冰毒”,当欧某甲搭乘的出租车驶至清远市清新区山塘镇县道X780线与佛山市三水区交接处前1公里处时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抓获,在车尾箱处搜查到藏于腐竹内的两包白色晶体(净重120.54克)。经鉴定,两包白色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欧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欧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甲以贩卖为目的,非法收买甲基苯丙胺达五十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奕健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欧某甲现被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3张(涉案财物随案移送,详见扣押清单,暂由公安机关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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