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欧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19〕3112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6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远县,住**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6日,吸毒人员向某某(另作处理)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欧某某,约定以2000元的价格向欧购买2克甲基苯丙胺,双方约定了交易时间和地点。同日23许,欧某某和向某某按约定来到本市**镇**广场交易,向将2000元现金交给欧,欧将1包白色晶体交给向。在附近伏击的公安民警当即将欧某某抓获,缴获1包白色晶体和作案工具手机。经检验,缴获的白色晶体净重0.9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手机;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向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卷宗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无视国法,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东隽

2019910

附:

    1.被告人欧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四册(含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