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6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街道**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4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27日被我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10日,被告人欧某某先后两次共收取吸毒人员阮某某支付的毒资人民币590元并向他人共购得0.6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分别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道三角村委会下南村59号、小市人民三路下南村58栋楼下巷子,将以上两次购得的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阮某某,均从中牟取了毒品利益。
同年1月12日,被告人欧某某收取吸毒人员阮某某支付的毒资人民币200元后,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小市人民三路下南村58栋楼下巷子,将0.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阮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1台;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记录截图等;3.证人阮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审讯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少量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娟
2020年6月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4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随案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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