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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Z1447号

被告人欧某某(曾用名欧某甲),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17811983********, 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春市三甲镇**村**号。2017年3月15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7月20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7日、4月8日,被告人欧某某以手机微信(微信号huazi13********)为联络工具,先后2次在我市古镇镇**酒店附近路段以人民币800元向卢某丽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同年4月9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欧某某再次在上述路段收取卢某丽微信转账人民币800元后,向卢某丽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包(净重0.4克)。随后,预伏的公安人员将被告人欧某某抓获归案,当场从其处缴获作案用手机1部,从卢某丽处缴获上述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查、检查、辨认笔录及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欧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欣欣

检察官助理:黄慧敏

2020年86

附:

1、被告人欧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4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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