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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诉刑诉〔2019〕1550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82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张家港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欧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欧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张家港市医疗保障局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欧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起,被告人欧某某利因身患特殊疾病被张家港市民政局批准给予边缘重病困难对象救助,其个人所需药品费用的85%由张家港市医疗保障局在社保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且上不封顶。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被告人欧某某虚构药物服用需要,在张家港市各社保定点医院,开具大量超过其本人服药量的贺普丁、波立维、普米克令舒等14种药物用于转卖获利,骗取张家港市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险基金人民币17.803228万元。

2018年9月28日,犯罪嫌疑人欧某某向张家港市公安局鹿苑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欧某某的就诊病历、救助证、开药处方、发票、统计表等;

2.证人蒋某某、许某某、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虚构事实,骗取张家港市社保医疗保险基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欧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欧某某四年一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罚金人民币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秀娟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欧某某现在其住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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