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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欧某某,女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03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区**号,现住福州市仓**区**号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闽侯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凌晨,被告人欧某某通过“陌陌”软件认识了吴某某,后到闽侯县**镇**村**号吴某某租住处,两人发生了性关系。被告人欧某某趁吴某某睡觉的时候,将吴某某的手机偷走,后用吴某某的手机通过微信联系吴某某的姐姐吴某甲,编造了吴某某酒后摔伤住院,向吴某甲要钱,吴某甲通过微信转账5000元到吴某甲微信上,被告人欧某某收款后将该款转到自己的微信账户,骗取了吴某甲人民币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欧某某亲属已退赔被害人吴某甲5000元,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欧某某于2020年1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省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人民币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欧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斌

检察官助理:陈晓丽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欧某某现监视居住在福建省福州市**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4.量刑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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