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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34

被告人欧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3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山县**镇**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1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1月10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欧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欧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文华尚领农商银行柜员机拾得被害人林某某遗忘在柜员机内的银行卡,后分四次取走被害人银行卡内共计人民币12000元。

2019年10月10日,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南二路格沙村101号附近将被告人欧某某抓获归案。

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欧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林某某人民币12000元,被害人对欧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月1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共计人民币12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欧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凌惠

2020年1月20日

附:

1. 被告人欧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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