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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某诈骗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南检公诉刑诉〔2019〕2475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02198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3日被临时羁押于江西省上栗县看守所,2019年6月26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9日被南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法律制度的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初,中国台湾籍人张某甲、张某乙、聂某某(均在逃)等人在印度的班加罗尔市搭建电信诈骗窝点。被告人欧某某于2017年4月经人介绍到印度班加罗尔市,利用剧本对中国大陆居民实施电信诈骗。

杨某某、王某某等人(已起诉)在该电信诈骗窝点中冒充被害人所在地医保局工作人员(即一线话务员)以拨打或接听电话的方式,告知被害人在广州万达机械厂开办了一张卡号为001********的医保卡,且这张医保卡在广州市的各大药店违规购买了208盒新康泰克用于制造毒品,并谎称被害人还在广州办理了一张工商银行卡(62125800952********)或农业银行卡(62284800206********)用于“洗钱”。被害人称自己未去过广州,也没有办理过医保卡及银行卡,一线话务员则恐吓被害人如果不将该事情处理好,会将正在使用的医保卡停用并追究刑事责任。被害人为了洗清罪名,便问如何处理,一线话务员则告知被害人需到广州市白云山公安局报案,被害人一般称不能赶到,一线话务员则称可以帮忙向广州市白云山公安局(即二线话务员)报案。

王某等二线话务员便进一步询问被害人医保卡的相关情况并谎称被害人在广州办理的银行卡洗钱达到216万元,需要立即拘捕被害人等情况来恐吓被害人,并且要对被害人名下的存款进行资金审查,被害人一般会在电话上告知二线话务员其存款情况。二线话务员称被害人涉嫌的案子很大,需要刑警队长或者检察官(即三线话务员)来处理,于是将电话转接至三线话务员。

三线话务员聂某某、王某(在逃)等人恐吓被害人如果不想坐牢,需要将资金转到指定账户中进行审查,并谎称审查如果没有问题便会全额退还给被害人,被害人中有些即按照三线话务员的要求进行了转账,另外电信诈骗集团人员利用钓鱼、木马等链接获取被害人银行账户及密码,远程操作转移被害人钱款。

2017年初至2018年初,张某某、张某某、聂某某、欧某某等人在印度班加罗尔伙同他人利用上述剧本,先后诈骗全国各地被害人敬某某、何某等138名,共计诈骗5976794.7元(人民币,下同)。

在该诈骗窝点中,一线话务员的非法获利一般由每月5000元底薪、诈骗成功金额的7%提成以及“全勤奖”1000元等组成;二线话务员无底薪,其非法获利从诈骗成功金额中扣除窝点“手续费”后的16%提取。另如果一线话务员系经人介绍加入该窝点的,介绍人一般可以提取诈骗成功金额的1-2%,如果成功诈骗一起系多名二线话务员共同实施,则该多名二线话务员一般可以均分该诈骗成功金额扣除窝点“手续费”后的16%。

被告人欧某某在该电信诈骗集团主要负责一线话务员管理和电脑手工作。在印度班加罗尔窝点中从事电信诈骗共计224天,其建设银行账户和工商银行账户接受来自其所在的电信诈骗集团转款344500元,其中非法获利206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实施跨国电信诈骗犯罪活动,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正文

2019年1029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仪陇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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