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队**号,住湛江市赤坎区**村**巷**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3月8日被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于2012年12月6日刑满释放;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1月16日被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6年4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6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职务侵占案,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绿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1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欧某某在位于湛江市麻某某**路的湛江市**有限公司时任业务经理,负责从公司仓库领取货物和销售出库单,将货物配送给该公司的客户,收取客户的货款交回公司。其间,欧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了颜某某、洪某甲、洪某乙等17名客户的货款共计人民币178351.27元未上交给公司。欧某某将侵占的上述货款用于赌博和日常生活开销,至今未退还货款178351.27元给公司。
案发后,欧某某于2020年8月6日自动到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劳动合同、应付未付货款情况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颜某某、洪某甲、洪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其所在单位的货款共计人民币178351.27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法建议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欧某某有期徒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滢
2020年12月11日
(院印)
附:1.被告人现羁押在湛江市麻某某看守所。
2.卷宗柒册,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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