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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某职务侵占案)_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性,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号,住湛江市赤坎区******号,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3月8日被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于2012年12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1月16日被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4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6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9月1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职务侵占案,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绿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1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欧某某在位于湛江市麻某某**路的湛江市**有限公司时任业务经理,负责从公司仓库领取货物和销售出库单,将货物配送给该公司的客户,收取客户的货款交回公司。其间,欧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了颜某某、洪某甲、洪某乙等17名客户的货款共计人民币178351.27元未上交给公司。欧某某将侵占的上述货款用于赌博和日常生活开销,至今未退还货款178351.27元给公司。

  案发后,欧某某于2020年8月6日自动到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劳动合同、应付未付货款情况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颜某某、洪某甲、洪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其所在单位的货款共计人民币178351.27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法建议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欧某某有期徒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滢

                              2020年12月11

                                   (院印)

1.被告人现羁押在湛江市麻某某看守所。

2.卷宗柒册,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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