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诉刑诉〔2019〕131号
被告人欧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81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龙海市石码镇**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龙海市**镇**村**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6月19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5月间,被告人欧某某经谢某某(已判决)推荐加入“DEMWK”网站(又称“沃客理财”平台),该网站要求参加者按一星至六星不同的会员级别缴纳人民币(币种,下同)700元至3500元不等的费用购买激活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二叉树”(1个会员账号下只能设置左右两个分支)结构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被告人欧某某在该网站注册账号后,以缴费注册会员可获得高额“回报”为名,积极发展下线,并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共发展下线会员82人,下线会员层数超过3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报告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卢某某、苏某某、陈某某11人的陈述;4、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以投资理财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82人,层级在3层以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欧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思佳
代理检察员:林乙奇
2019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欧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联系方式:1865967****。
2、案卷和证据材料二册,共计170页。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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