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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某盗窃案)_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性,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4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村委会****住陵水黎族自治县****村委会****因吸食毒品,于2008年11月15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于2015年411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于2020年11月14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杨某某摩托车被盗的事实

2012年11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欧某某和林某某(已判决)在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保亭县)保城沿河北路保亭县影剧院文化馆前盗窃被害人杨某某的一辆摩托车。当日,欧某某、林某某二人将盗窃的摩托车开至万宁市南桥镇以人民币3000元出售给一男子。经鉴定,杨某某被盗摩托车的价格为人民币9815元。该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摩托车一辆;

2.书证: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追赃经过、案情说明、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证言:郑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欧某某及同案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技术报告;

7.现场勘查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二、陈某甲电动车被盗的事实

2020年10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欧某某经过陵水县椰林镇里村桥时,发现被害人陈某甲的一辆黑色飞肯牌电动车停放在河堤上,遂将该车盗走开回家中。经鉴定,该辆电动车的价格为人民币3124元。该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2020年10月30日,被告人欧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动车一辆;

2.书证: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解除拘留决定书、吸毒信息、破案经过

3.证人证言:陈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欧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宝英

书 记 员:符芳菲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欧某某现羁押于陵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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