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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锦检刑诉〔2021〕7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71985********,侗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天柱县,住天柱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6日被天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罚金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锦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2020年11月17日批准,当日被锦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锦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盗窃案,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日下午,被告人欧某某来锦屏县**镇**村**组找表弟龙某甲未果,便在龙某甲亲戚龙某乙家吃饭,饭后趁龙某乙去喂猪之时,窜至龙某乙房屋二楼房内,用剪刀撬开房内的柜子锁,将放在柜子里蓝色衣服内的14000元现金盗走。

另查明,2020年11月11日,被告人欧某某在亲戚龙某甲陪同下到锦屏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自愿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11月11日,锦屏县公安局扣押被告人欧某某持有的人民币100元。2021年1月19日,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作案工具剪刀一把;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决定书、批准逮捕决定书、人员基本情况、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随案移送物品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相关书证;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龙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等相关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欧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圆圆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锦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随案移送起诉意见书、量刑建议书、简易程序建议书。

4.扣押的100元现金随案移送。

5.被害人龙某乙,男,住锦屏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778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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