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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诉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21991********,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连州市,住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连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欧某某与何某甲(已判决)、何某乙(另案处理)一起去到连州市连州镇北湖路协和医药有限公司宿舍楼停车场,盗窃被害人邓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豪爵牌女装摩托车(经认定,价值人民币6400元)。该车被追回,已退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的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笔录、辨认、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竹玲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欧某某现羁押于连州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散件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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