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欧某某,女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02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欧某某是本市福田区**名苑**栋**房房东以及被害人李某某的保姆;2011年12月15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欧某某看见房内衣柜里一个袋子装着人民币8万元的现金,且被害人都没有在家,于是被告人欧某某遂见财起意,盗走了该现金人民币8万元,之后被告人欧某某携款逃离深圳市。2019年10月25日12时许,民警在四川省成都市地铁3号线***站将被告人欧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和辨解;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和辨认,证人张某某、许某某的证言和辨认;3、《到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员工简历》;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5、被告人身份材料、人员照片、指纹卡、前科劣迹查询说明,入所健康检查表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能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建议判处被告人欧某某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瑞明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欧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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