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875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1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1日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4年9月12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4年9月12日至2015年10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1月28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9月7日6时许,被告人欧某某来到本市东城街道余屋**沐足*楼内,乘周围无人之机推开其中一房门准备实施盗窃时被房内工作人员发现,后逃离现场,未盗得财物。
二、2019年9月14日2时许,被告人欧某某来到本市东城街道余屋**沐足*楼内伺机盗窃,后听到有工作人员声音就逃离现场,未盗得财物。
三、2019年9月14日3时许,被告人欧某某来到本市东城街道余屋***街*号门口处,盗窃被害人黄某某的一条女人心牌内裤(约价值20元),得手后逃离现场。
四、2019年9月14日6时许,被告人欧某某来到本市东城街道余屋**沐足*楼技师房内,盗窃被害人龙某某放在储物柜内的一个小挎包(约价值160元)及一个手提包(约价值300元),包内有一个钱包(约价值150元)、现金1900元、一只手表Tierxda牌女式手表(价值1079.40元)、一枚黄金戒指、一条黄金手链、一个黄金吊坠、一对黄金耳环(首饰共价值约10000元)、一张龙某某身份证、一张龙某某居住证及银行卡等物品。得手后,欧某某逃离现场。
案发后,被告人欧某某于2019年9月16日15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在其驾驶的粤S8****小车内缴获一只手表Tierxda牌女式手表、一张龙某某身份证、一张龙某某居住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参考价格认定明细表等鉴定意见,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监控录像等视听材料,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龙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欧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第一、二宗盗窃欧某某属于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诗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欧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四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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