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853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8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连州市**镇**村委会**村**号。2012年4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同日因取保候审被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欧某某到佛山市南海区**网吧上网期间,趁被害人杨某某不备将杨某某放**座位台面的一台OPPO R11S手机偷走。同月11日,欧某某被抓获归案,民警在其住处搜查起获被害人杨某某被盗的手机。破案后,起获的手机已发还被害人杨某某。经鉴定,杨某某被盗的手机价值人民币3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欧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丹红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欧某某现被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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