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性,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41952********,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越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越西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调查,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3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欧某某道听途说将白腹鸡的头部悬挂在家门口可以预防感冒、头疼脑热,窜至越西县申果乡申果村其家对面山上捕获了一只白腹锦鸡,尔后带回家中将其杀害后留下白腹锦鸡鸡头悬挂于家门口。2020年4月24日被公安民警在其家中查获。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人杨志松、乐国富鉴定:通过分子生物学DNA 数据分析对比,送检样品所属动物物种为鸡形目、雉科、锦鸡属、白腹锦鸡。白腹锦鸡为国家II级保护动物,其整体价值为5000 元/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
4.被告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II级保护野生动物白腹锦鸡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濒危珍贵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越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文华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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