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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某犯诈骗罪)(公开版)_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公诉刑诉〔2019〕671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5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4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7月1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份开始,被告人欧某某在网上购买了两个微信(微信号:Toar_12;bybo_ting),在河源市源城区通过添加他人微信为微信好友,并且利用QQ(号码:644943282)添加他人为好友,假扮女性与对方聊天,编造其本人及家人生病住院、妹妹读大学等各种理由骗取他人共计294308元,然后将骗取的钱财用于网上赌博及日常挥霍。

一、2017年11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欧某某通过微信(微信昵称:pritin,微信号:Toar_12)和QQ(QQ昵称:sweet、miki,QQ号644943282)与被害人范佛堂(微信昵称:缘缘遇,微信号:sj159*******;QQ昵称:缘缘遇,QQ号1066893265)聊天,冒用女性的身份,以其本人及家人住院需要钱治疗、妹妹读书需要钱、其本人需要钱买手机、需要钱某某上海市**。

二、2018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欧某某通过微信(微信昵称:Yuki,微信号:bybo_ting)与被害人刘某某(微信昵称:雨花石,微信号:HYLNY008)聊天,冒用女性身份,以父亲生病住院,急需钱治疗,其妹妹需要钱读书等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27650元。

三、2019年2月,被告人欧某某通过微信(微信昵称:pritin,微信号:Toar_12)与被害人赵某某(微信昵称:老赵,微信号:wxid_5jwb7mahd6xr22)聊天,假扮女性,以家里人生病住院,家里经济很困难,急需钱治疗等为由骗取被害人赵某某3700元。

四、2019年2月,被告人欧某某通过微信(微信昵称:Yuki,微信号:bybo_ting)与被害人袁创某某(微信昵称:农夫,微信号:wxid_upqj9jrj7ady22)聊天,假扮女性,以父亲生病住院,急需钱治疗等为由骗取被害人袁创某某8000元。

五、2019年3月,被告人欧某某通过微信(微信昵称:Yuki,微信号:bybo_ting)与被害人吴某某峰(微信昵称:饭碗,微信号:haoqingfeng7251)聊天,假扮女性,以家里人生病住院,急需钱治疗,答应借钱就陪睡一晚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某峰7,200元。

六、2019年2月至5月,被告人欧某某通过微信(微信昵称:pritin,微信号:Toar_12)与被害人邱某某永(微信昵称:IV松,微信号:wxid_upnzifvhuzeq22)聊天,冒用女性身份,以其母亲摔伤脚需要钱治疗、父亲得了胃结石需要钱治疗、妹妹在读大学需交学费、找工作需要生活费用等为由骗取被害人邱某某永161800元。其中被害人邱某某永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欧某某微信(微信号:Toar_12;lingjun_77)共计146,800元,通过平安银行卡(卡号:6230582000009499305)转账到被告人欧某某名下广发银行卡(卡号:6225682521001573044)15,000元。

七、2019年2月至5月,被告人欧某某通过微信(微信昵称:pritin,微信号:Toar_12)与被害人黄某某辉(微信昵称:奎星辉耀,微信号:hkh0939)聊天,假扮女性,以母亲摔伤了脚需要钱治疗等骗取被害人黄某某辉6,000元。

2019年6月3日,被告人欧某某在河源市源城区文明路如家酒店526房被民警抓获归案,同年9月9日,被告人欧某某赔偿被害人袁创某某8000元,被害人袁创某某亦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微信、QQ聊天截图、转账记录、银行流水、扣押清单、谅解书、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户籍资料等;2.被害人范佛堂、刘某某、赵某某、袁创某某、吴某某峰、邱某某永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欧某某的某某与辩解;4.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无视国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29430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欧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小燕

2019年11月22

附:

1.被告人欧某某现羁押于河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某某。

3.电子证据光盘二张。

4.《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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