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89********,汉族,初中文化,外卖送餐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西苍梧县**镇**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苍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苍梧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苍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欧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0时30分许,因被害人欧某甲不允许被告人欧某某参与麻将赌局,双方在苍梧县**镇**奶茶店内发生争吵和打斗,在打斗的过程中被告人欧某某持菜刀将欧某甲的头、肩等部位砍伤。经法医鉴定,欧某甲体表皮肤软组织所受损伤达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海洲
2020年10月3日
附件:1.被告人欧某某现羁押于苍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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