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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80********,瑶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乡**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平南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份,被告人欧某某在未办理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砍伐了其户种植在平南县国安乡国安村独石屯德明冲岭的林木。经聘请林业技术人员到伐区现场进行勾图、计算,被砍伐林木蓄积量为12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林区砍伐调查鉴定报告等书证;2.证人黄某甲、黄某乙、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违反森林法规,无林木采伐许可证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耀军

检察官助理:蒋玉芳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欧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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