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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某滥伐林木案)_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刑诉〔2020〕00000013号 

被告人欧某某(奶名:文某某),性别: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226241982********,侗族,初中文化,三穗县苗鸟村**种植专业合作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自治州三穗县,住三穗县**乡**村**组。2014年10月29日,因犯滥伐林木罪被三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11月3日刑满释。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三穗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1日被三穗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三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2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底,被告人欧某某以8000元的价格购买了龙某某、龙某甲位于三穗县滚马乡岔河村寨巴组“枞木山”(地名)的一幅杉木林。2019年9月中旬,欧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自己持油锯将“枞木山”的杉木林进行采伐,并制成2米长的杉原木,然后雇请工程车驾驶员杨某某将木材拉运至剑河县岑松镇园方木业加工厂出售,获利14000元。2019年10月18日,经三穗县林业局鉴定:欧某某滥伐林木树种为杉木,株数为83株,林木蓄积为17.7454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为13.3090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欧某某、龙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违反森林管理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欧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但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综述,建议对被告人欧某某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忠芳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欧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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