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一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307261985********,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石门县**乡**村**组。因犯寻衅滋事罪,2015年3月9日被石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5月13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1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19日0时许,被害人王某某在石门县**V门口倒车时刮擦到陈德利(已判决)的黑色丰田皇冠轿车,当时在新概念KTV唱歌的陈某某和覃某某(已判决)等人得知后下楼查看情况,陈德利发现自己的新车被刮擦后,就交代覃某某处理此事,之后返回新概念KTV唱歌。唱完歌后,陈某某见双方仍在僵持,便以要将车钥匙交给对方让对方赔偿新车相威胁,之后离开。不久,陈某某打电话给覃某某了解现场情况后,就电话邀约伍某某(另案处理)前往现场帮忙,并电话告知了覃某某。覃某某与伍某某联系后,又邀约张某某(已判决)赶到现场。不久,被告人欧某某受张某某邀约与张某某、伍某某、廖某某一起赶至石门县**V门口,与覃某某等人会合。因覃某某一方肆意抬价,王某某一方迟迟没拿钱出来,覃某某一方便以挑衅的口吻质问王某某,双方因言语不合引发肢体冲突,在此过程中覃某某、张某某、伍某某、廖某某、欧某某等人持砖块、水泥块或用拳头将王某某、唐某某头部打伤后逃离现场。经石门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王某某因被他人打伤致头皮裂创,5处创口累计长度达11.0CM,评定为轻伤二级。经常德市倚天司法鉴定所鉴定,唐某某因头面部裂创疤痕累计长6.5CM,评定为轻微伤。
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欧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通话记录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唐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无视社会管理秩序,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欧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欧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云华
检察官助理:覃彬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欧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11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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