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县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011197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捕前住辽阳市太子河区**里**组,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5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9日被辽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辽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欧某某从事通信光缆维修工作达十年,2020年5月份,因其有前科劣迹没有被现承包辽阳县片区通信光缆维修单位继续雇佣,其怀恨在心并产生报复想法。2020年6月2日21时许,欧某某在辽阳市太子河区西八里打出租车来到辽阳县兴隆镇小赵台村1号线附近的中国移动公司辽阳分公司基站电井附近,使用打火机将基站电井边上的移动通信光缆点燃后逃跑。经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综合评估,本案光缆损失评估价格为人民币贰万陆仟叁佰伍拾元整(¥26,350.0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个人档、视频侦查报告、嫌疑目标轨迹信息表及照片、抢修费用单及损失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价格评估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被烧毁的部分光缆照片及烧毁现场照片;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任某某、陈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欧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欧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 玲
检察官:白似冰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辽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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