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锦检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81975********,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县,住**乡**村**组。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12月24日被锦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1999年6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8月26日被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五千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5月5日被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1日被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二千元;因故意损毁电信设施,于2020年3月7日被锦屏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锦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锦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锦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13时许,被告人欧某某以**、**公司电缆线穿过其房屋二楼阳台影响其正常生活为由,用钢丝钳将位于其房屋阳台上的六根线缆剪断,造成锦屏县**乡**村等多村移动、电信信号中断。2020年3月18日,经锦屏县发展和改革局进行价格认证,恢复中国**集团贵州有限公司锦屏分公司被剪断的通讯光缆线造成的认定价格为14679.2元,恢复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锦屏分公司被剪断的通讯光缆线造成的认定价格为14166.82元,共计28846.02元。
另查明,欧某某家属主动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共计28846.02元,中国**集团贵州有限公司锦屏分公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锦屏分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出具书面谅解书对欧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钢丝钳一把;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3.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郑某某等9人的证言;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价格认证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故意剪断线缆设施,造成中国**公司、中国**公司经济损失达28846.0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毅
检察官助理刘调霞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锦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随案移送作案工具钢丝钳一把。
5.被害单位:(1)中国**集团贵州有限公司锦屏分公司,地址为锦屏县**镇**广场旁,联系人及电话:周某某、1878555****;(2)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锦屏分公司,地址为锦屏县**镇**交叉口旁,联系人及电话:杨某某、1818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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