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生刑诉〔2019〕11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91974********,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地及住所在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镇**街**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亦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19年8月1日将本案退回福鼎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福鼎市公安局于同月30日补查重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占用农用地
2018年5月,被告人欧某某在明知福鼎市叠石乡杨梅溪村东北岭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仍接受苏某乙(另案处理)雇佣,指使他人驾驶挖掘机进行施工作业,非法占用里湾林场等他人林地建设农村机耕道,从中非法获利22000元。经鉴定,涉案道路拓改建共占用生态林7.5711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苏某甲、苏某乙、苏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5.鉴定意见书等。
(二)滥伐林木
2015年6月至2016年12月间,被告人欧某某在明知涉案山场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分别接受自称山场主李某甲、林某甲、李某乙(均另案处理)的雇佣,先后三次指使他人驾驶挖掘机帮助李某甲等人对涉案山场林木进行滥伐,从中非法获利共11600元。经鉴定,涉案山场被滥伐林木蓄积量共计67.1375立方米。
2018年2月9日,被告人欧某某向福鼎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林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5.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明知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接受他人雇佣并指使他人采取挖掘作业方式非法对林地进行整理、占用,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且明知他人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仍接受雇佣并指使他人采取挖掘作业方式对林木进行滥伐,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峰
2019年10月15日
附:1、被告人欧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16749****;
2、案卷材料及证据伍册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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