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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某故意杀人案)_铜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公诉刑诉〔2019〕3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80********,苗族,无业,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住松桃苗族自治县**乡**村**组。因犯盗窃罪,2000年被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2005年10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1月21日被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法院(现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于2010年3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0月8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8年10月15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0月29日经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2月24日向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月2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欧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系夫妻关系。两人自2015年结婚后关系一直不好,经常因琐事发生矛盾,并发展至离婚的地步。其间,因吴某某长期拒绝与欧某某联系,致欧某某心生怨恨。欧某某威胁吴某某家人后联系到吴某某,并诱骗吴某某于2018年10月8日到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法庭与其办理离婚手续,吴某某表示同意。2018年10月7日,欧某某在铜仁市碧江区购买了刀子、农药等工具,并租赁了一辆车牌号为贵D*****的黑色日产天籁轿车前往吴某某母亲家。10月8日9时许,欧某某驾驶该轿车带着吴某某前往**法庭,在车上吴某某与欧某某又因琐事发生争吵,当车行驶至松桃苗族自治县**镇**村街上老车站三岔路口纯味鸭脖门面前公路段时吴某某执意下了车,欧某某便跟着下车并将吴某某撂倒在地,并用脚踩踏的吴某某脸部、头部,吴某某没有动弹后,欧某某返回车里开车来回一次碾压吴某某身体,下车查看吴某某情况后回车里喝下一瓶农药后,又开车来回一次碾压吴某某身体,后驾车逃离现场。当日,公安机关在**镇**村公路边的交通事故现场发现中毒昏迷的欧某某,随即将其送往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吴某某系生前因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轿车一辆、现场提取血迹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书证:户籍证明等;4.证人证言:证人骆某某、杨某某、侯某某等人的证言;5.鉴定意见:尸体鉴定意见、物证鉴定意见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手机检测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 鑫

2019年1月28日

附:1、被告人欧某某现羁押于松桃苗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刀子三把、绳子一根、胶布一个、牛仔裤一条、鞋子一双、衣服一件、手机两部、背包一个随案移送至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4、光盘二十五张、优盘一个随案移送至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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