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540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4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小区**号**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7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8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4时许,被告人欧某某与朋友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巷**号**便利店内喝酒时,因与朋友之间骂了一句脏话,被喝完酒后路过的被害人朱某某与谢某某听到,朱某某误以为被告人欧某某在骂自己,遂上前理论并发生口角,引发双方打斗。被告人欧某某用扔出的啤酒瓶将朱某某、谢某某砸伤。经鉴定,谢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朱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0年9月25日,被害人谢某某出具谅解书谅解被告人欧某某。2020年11月6日,被害人朱某某出具谅解书谅解被告人欧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视频截图、刑事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某、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文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华
检察官助理:丘意梅
(院印)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欧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 附《刑事谅解书》一份二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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