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欧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1262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32822196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10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10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欧某某因琐事与管某某发生纠纷,持铁管在本市白某某石门街滘心村八方物流园C8栋8-11档门前空地殴打管某某。经鉴定,管某某的损伤致颅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未伴有神经系统体征),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铁管;

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郭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管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

6.鉴定意见书;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欧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欧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转春

                                2020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欧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资料二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铁管一根,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4.《具结书》一份

5.本案为与辩护律师协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