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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9〕618号

被告人欧某甲,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街道**路**号,现住吴川市**街道***街,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吴川市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8月1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8月16日被吴川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25日23时许,因遗产分配问题,被害人欧某乙到被告人欧某甲(欧某乙弟弟)家里吵闹,并用红砖头砸打欧某甲家的门窗。欧某甲的妻子薛某某打电话通知欧某甲回家,欧某甲回到家里后,欧某乙与欧某甲争吵,后两人扭打在一起,欧某乙背靠地倒下在门口处时,欧某甲顺势坐在欧某乙的身上用拳乱打,并从地上捡起一个不锈钢拉手,在欧某乙面部乱打乱划。经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欧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9.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甲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颖娴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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