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25日23时许,因遗产分配问题,被害人欧某乙到被告人欧某甲(欧某乙弟弟)家里吵闹,并用红砖头砸打欧某甲家的门窗。欧某甲的妻子薛某某打电话通知欧某甲回家,欧某甲回到家里后,欧某乙与欧某甲争吵,后两人扭打在一起,欧某乙背靠地倒下在门口处时,欧某甲顺势坐在欧某乙的身上用拳乱打,并从地上捡起一个不锈钢拉手,在欧某乙面部乱打乱划。经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欧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9.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甲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吴颖娴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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