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岚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欧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8********,汉族,小学肄业,个体劳动者,出生地福建省平潭县,住福建省平潭县**乡**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平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欧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10月,耿某某(已判刑)联系被告人欧某某,称其有“便宜”的柴油出售。被告人欧某某明知上述柴油系被盗柴油,仍多次在其位于平潭县**乡**村**号的住所向耿某某收购被盗柴油,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欧某某向耿某某以3600元的价格收购被盗柴油840升。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收购的柴油价值5275元。
2.2019年7月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欧某某向耿某某以3400元的价格收购被盗柴油840升。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收购的柴油价值5275元。
3.2019年10月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欧某某向耿某某以3600元的价格收购被盗柴油840升。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收购的柴油价值5350元。
2020年8月5日,被告人欧某某被平潭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抓获。
被告人欧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三轮车、塑料空桶;
2.证人证言:证人耿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照片;
6.电子数据:微信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
7.其他证明材料: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明知是盗窃的柴油而予以收购3次,收购柴油价值共计人民币159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欧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惠安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欧某某现羁押于平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9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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