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检刑检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欧某某,曾用名欧**,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3811964********,汉族,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冷水江市**号,现住湖南省长沙市**栋**室。因涉嫌招摇撞骗罪,经吉首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5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吉首市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被吉首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8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2020年4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中午,湖南省发改委退休干部杨某某给湘州委某干部发短信,称国安委欧某某一行人在吉首大学酒店,欧某某要与其单独见面。州委某干部便将短信转发给州委干部向某甲,委托其与欧某某见面。13时许,向某甲到吉首市起航大酒店609房与被告人欧某某见面,见面后欧某某对向某甲称其是国家安全委南方局的工作人员,并称湘西州政府工作存在诸多问题。向某甲觉得欧某某身份可疑,就向州国安局反映该情况,州国安局工作人员核实后,确认欧某某不是国家安全局工作人员。向某甲随即报案,吉首市公安局民警于15时许在吉首市起航大酒店609房将被告人欧某某传唤到案。欧某某到案后供述其冒充国家安全委员会南方局工作人员身份的目的是找州委某干部帮他疏通关系,利用领导影响力揽包工程、运作项目。
另查明,2019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欧某某冒用国家安全委员会南方局工作人员的身份,以到北京国安委报到为由骗取陈某某人民币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州国安局对欧某某身份核实情况的回函、短信截图、微信转账截图、通话详单等书证;2.证人向某甲、杨某某、李某某、喻某某、徐某某、戴某某、向某乙、周海涛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冒充国家安全委员会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中元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欧某某现羁押于吉首市看守所;
2.案卷5册;
3.证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