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临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33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代表、非××委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新丰县**镇楼**村**组**号,现住湖南省郴州市**。无前科。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9月21日主动到临武县公安局投案,次日被临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29日被临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9日由本院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5日,临武县人民法院判决欧某某偿还原告唐某某借款本金91200元及逾期利息2604元。判决生效之后,欧某某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2019年7月8日唐某某申请强制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欧某某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并且没有向法院如实报告财产。2019年8月29日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欧某某司法拘留15日。
2019年9月5日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唐某某与欧某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欧某某将寄存于唐某某处的105个锂电池取走变卖,欧某某当日返还2万元给唐某某,剩余款项最迟于2020年2月底还清。协议签订后被执行人欧某某将锂电池取走变卖得到了14000元,但并没有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将欠款归还于申请人唐某某。
2020年9月28日,被告人欧某某委托自己的妻子黄某某与唐某某在临武县人民法院接访室212室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欧某某一次性给付唐某某77000元,唐某某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并向欧某某出具谅解书。临武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9日出具《临武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2020)湘1025执恢130号,通知本案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被告人欧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民事判决书》、《执行和解协议》、《收条》等相关文书;2.证人证言:唐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欧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提取笔录:欧某某、唐某某的辨认笔录及提取欧某某手机微信交易明细截图;5.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欧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欧某某一个月拘役或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继贵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欧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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