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2578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1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县**乡**村**园**村**号。因涉嫌抢夺罪于2018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2月19日和2019年5月4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3月19日和2019年6月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7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7日22时许,被告人欧某某驾驶一辆悬挂粤PB****号牌的红色男装摩托车来到本市寮步镇寮城四街38号附近路段,见被害人魏某某背着一个红色女式挎包(包内有身份证一张、中国工商银行储蓄卡一张、现金60余元),趁其不备加大油门将包带拉断并把包抢走,欧某某得手后往东坑镇方向逃离。
2、2018年9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欧某某驾驶悬挂粤PB****号牌红色男装摩托车来到本市寮步镇芦溪二路18号路段,见被害人宋某某背着一个黑色单肩挂包(包内有身份证一张、白色华为P8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560元),趁其不备伸手将挎包抢走,得手后加大油门逃离现场。
3、2018年9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欧某某驾驶悬挂粤PB****号牌红色男装摩托车来到本市横沥镇金龙花园附近路段,见被害人崔某某拿着手机(白色VIVO牌X20型手机,经鉴定价值1993元)站在路边,于是悄悄接近伸手将手机抢走,得手后驾车逃离现场。
2018年9月30日8时许,寮步派出所民警在本市东坑镇百顺市场停车场将被告人欧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 东莞市价格认定参考结论书,涉案摩托车等物证,到案经过等书证,现场监控录像,被害人魏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蔡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多次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杰民
2019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欧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四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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