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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某抢劫、盗窃案)_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公诉刑诉〔2020〕Z173号 

被告人欧晓波,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9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号。2014年1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饶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3月25日刑满释放;2018年5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饶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9年6月8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9日因吸毒成瘾被饶平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天,并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12月26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晓波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5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欧晓波为吸食毒品,于2019年10月至12月期间,以单独及伙同他人的方式到饶平县黄冈镇、州镇等地实施抢劫、盗窃作案。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抢劫罪

2019年12月9日16时许,被告人欧晓波伙同同案人欧某甲(另案处理)驾驶一辆摩托车到饶平县**镇**村**埭一虾池边,在盗走被害人张某甲停放于该处的一辆五羊本田牌(WH100T-F)摩托车时,被被害人张某甲及周围群众当场发现并进行抓捕。被告人欧晓波为抗拒抓捕,遂使用事先准备的辣椒水向被害人张某甲等人面部喷射,同案人欧某甲趁机逃离现场,被告人欧晓波随后被被害人张某甲及群众抓获。

经饶平县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张某甲被盗窃的五羊本田牌(WH100T-F)摩托车于2019年12月9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84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二、盗窃罪

1.2019年10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欧晓波伙同同案人欧某乙(另案处理)驾驶一辆摩托车来到饶平县**镇**村**超市附近,盗走被害人黄某甲停放该处的一辆本田牌(WH110T-9B)摩托车。

经饶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黄某甲被盗窃的本田牌(WH110T-9B)摩托车于2019年10月22日的市场价格为8992元。

2.2019年10月28日7时许,被告人欧晓波来到饶平县**镇***山附近老爷宫,盗走被害人张某乙停放该处的一辆五羊本田牌(WH110T-2E)摩托车。

经饶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张某乙被盗窃的五羊本田牌(WH110T-2E)摩托车于2019年10月28日的市场价格为6371元。

3.2019年11月11日9时许,被告人欧晓波伙同同案人欧某甲驾驶一辆摩托车来到饶平县**镇**寺附近,盗走被害人林某甲停放该处的一辆摩托车。

4.2019年11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欧晓波伙同同案人欧某甲驾驶一辆摩托车来到饶平县**镇**埭老爷宫,盗走被害人林某乙停放该处的一辆五羊本田牌(WH110T-6)摩托车。

经饶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林某乙被盗窃的五羊本田牌(WH110T-2)摩托车于2019年11月26日的市场价格为747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一”字撬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欧某丙、陈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林某乙、张某甲等人的陈述;5. 同案人欧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被告人欧晓波的供述与辩解;7.鉴定意见;8.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晓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及伙同他人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凶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晓波前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欧晓波已经着手实施抢劫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欧晓波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欧晓波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全案,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三年六个月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少芳

检察官助理:陈天乐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欧晓波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六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详见移送物品清单)。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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