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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某强制猥亵、侮辱案)_平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平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4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住平乡县**小区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912被平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年10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平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汪某甲曾多次找被告人欧某某算卦。2019年9月11日上午11时,汪某甲又到欧某某经营的平乡县城**门市算卦,欧某某谎称汪某甲患有妇科病,让汪某甲跟随其进入门市里屋进行身体检查,检查过程中欧某某用手伸进汪某甲的上衣内摸其乳头,后让汪某甲脱掉裤子和内裤用手摸其阴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被害人汪某甲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 2.证人汪某乙、闫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汪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被害人汪某甲身体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以欺骗的方法猥亵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双华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平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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