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诉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欧某某,女,1973年**月**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身份证号码:3622261973********,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奉新县,无业,现住奉新县**镇**村**队**号附1。2019年6月2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奉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翌日被奉新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2日、2020年3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被告人欧某某与洪某甲、罗某某(二人已判刑)、涂某甲、陈某某、喻某甲等人在宋埠镇三洪村洪某甲老宅内开设以“推牌九”为赌博方式的赌场。该赌场开设三天左右,抽头渔利3万余元。
2、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欧某某与洪某甲、罗某某、涂某甲等人在与奉新县宋埠镇交界的安义县黄洲镇洪某乙家中开设以“推牌九”为赌场方式的赌场,该赌场开设三天左右,抽头渔利20余万元。
3、2016年7月,被告人欧某某与洪某甲、罗某某、姚某某(已判刑)、徐某等人在奉新县赤岸镇河头村书院组邓某某开设以“推牌九”为赌博方式的赌场。该赌场开设二三天,抽头渔利1万元左右。
4、2017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欧某某与洪某甲、罗某某、宋某某、涂某乙、喻某乙等人在奉新县宋埠镇和安义县黄洲镇交界的洪某乙家中开设以“推牌九”为赌博方式的赌场。该赌场开设一个晚上,抽头渔利1万余元。
综上,被告人欧某某参与开设赌场4次,抽头渔利共计25万余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提供场所、赌具,组织、吸引他人参与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芬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欧某某现羁押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