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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欧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021993********,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镇**村**组**号,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3月18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前锋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8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前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6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以来,被告人欧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杜某某的手机号,在闲聊app中注册名为“奥斯卡”的账号,后以“奥斯卡”账号为群主创建了奥斯卡闲聊群。并组织群内70余人在“川麻圈”app上以5元或者10元为“一颗”打“广安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奥斯卡闲聊群内成员通过在奥斯卡闲聊群中发红包的方式结算输赢,欧某某根据大赢家赢的金额每局抽取10元、20元不等的“房费”。2019年03月12日至2019年12月23日期间欧某某以每局4元的成本“开房”16595次,获利143500元。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欧某某向公安机关主动退赃14.9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杜某某、唐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欧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主动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欧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得华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欧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内含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涉案财物清单;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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