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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未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93********,汉族,小学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会**村**号,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欧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2日凌晨,被告人欧某某、同案人冯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因琐事与被害人杨某甲发生矛盾纠纷,遂驾乘摩托车去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阳光路路段,持刀追逐、恐吓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等人,后驾乘摩托车逃离现场。被害人杨某甲等人去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振兴村振兴泗合四巷6-2号西侧小巷寻找对方,并使用拳脚殴打了邓某某。被告人欧某某得知邓某某被对方殴打,遂伙同同案人冯某某、梁某甲、梁某乙等人持关公刀、西瓜刀、木棍去到上述地址,并由欧某某等人持刀殴打被害人杨某甲等人,致杨某甲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杨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欧某某于2020年6月17日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伙同同案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持凶器追逐、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欧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娟娟

2020年1012

附件

1.被告人欧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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