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县检公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湘潭县**乡**村* *组。2019年8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欧某某于1981年10月入伍,1983年11月退伍返乡务农。自2017年以来,欧某某多次到各级政府部门上访并提出以下诉求:1、提高农村参战退役军人待遇,使其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人均生活水平;2、要求政府买养老保险、医保,达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3、申请危房改造;4、与郭某某共同经营的砂场被政府取缔,要求赔偿;5、要求政府在节假日进行慰问;6、因投资农业项目失败、儿媳做试管婴儿开销大等问题,要求政府给予困难救助。
在2016年至2018年2月期间,排头乡政府原副书记马某某接访被告人欧某某时,已明确答复欧某某,其因投资农业项目失败、儿媳做试管婴儿开销大,要求政府解困的诉求,不符合政策支持。2017年12月20日,湘潭县民政局副局长刘某某、原优抚股股长罗某某、原排头乡人民政府副乡长徐某某在接访欧某某等退伍军人时,已告知欧某某等人,2016年5月17日湘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湘潭县民政局《关于部分农村籍参战退役老兵要求落实社保及提高优抚待遇的答复意见》,该意见明确指出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缴纳,无由政府和职能部门负担缴费的政策。关于参战退役士兵生活补助,民政部门已按政策足额发放。如果个人确有其他困难,可以向当地民社办提出临时困难生活补助。2019年2月22日,欧某某等5人向湖南省信访局反映诉求。同年2月25日,湘潭县排头乡人民政府受理此信访事项。同年4月30日,排头乡政府作出书面处理意见书,并送达给欧某某等5人,意见明确欧某某等5人现实生活状况并未低于当地人的人均生活水平,其困难救助已到位,如生活确有困难,需严格按政策按程序递交申请,经调查、核实后,符合条件的予以救助。危房改造及除“8.1”建军节外节日慰问的问题,均无政策支持。同年7月3日,湘潭县环境保护局等4部门联合书面答复,包括郭某某所办砂场在内的三家退伍老兵的砂场均系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无任何治污设施,生产过程中废水直排,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天易经开区管委会牵头组织县环保局联合执法,依法取缔。
被告人欧某某在明知上述信访诉求均不符合政策后,仍多次以“解困费”名义为由向政府索要财物,索要未果后,欧某某以“踩红线”(指进京非访登记)、拒不服从劝返安排等手段要挟排头乡人民政府解决其诉求,并以索要“解困费”和“报销进京上访费用”的形式多次向排头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非法索要财物,涉案金额共计1020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月18日,被告人欧某某与王某某等6人来到排头乡政府,向政府索要“解困费”,索要未果后,欧某某等6人随即购票进京上访。排头乡政府综治办主任胡某甲、工作人员胡某乙赶至北京,开展劝返工作。在劝返时,欧某某等人提出要政府干部当场给他们每人几千元“解困费”,并称拿到钱了便随接访干部返回湘潭,否则就会要去“踩红线”。胡某甲在请示排头乡党委副书记张某甲后,被迫答应给他们每人2000元钱。得到明确答应后,欧某某等6人方将身份证交给政府工作人员,服从劝返安排。然则,在准备上火车前,欧某某等6人提出先给钱才离开,胡某甲迫于无奈,分别用微信向6人各转账2000元钱。欧某某等人得到钱款后才跟随政府工作人员返回湘潭。
2、2019年4月16日,被告人欧某某等人来到排头乡政府,再次索要“解困费”,索要未果。次日,欧某某等10人一同在湘潭购票进京上访。张某甲随即与工作人员王某甲等人赶至武昌站上车对欧某某等人进行劝返。王某乙作为代表列出索要的费用清单给王某甲,要求政府支付此次每人进京费用1700元以及3月份去扫墓的费用等共计2万余元,才服从劝返。经反复做工作,最终王某甲被迫答应支付8000元。为防止欧某某等人拿了钱不下火车,王某甲先是转账4000元给欧某某,在下了火车以后,再次转给欧某某4000元。随后,欧某某等人随同政府工作人员在郑州站下车一同返回湘潭县。后因欧某某等人因对8000元钱分配意见不统一,欧某某为避免内部矛盾,便将10人自此进京的车票费用予以发放,余下的4800元钱退回给胡某甲。此次欧某某分得400元。
3、2019年5月20日中午,被告人欧某某与王某乙再次向政府索要扫墓费2000元,索要未果后。欧某某、王某乙、王某丙、赵某甲4人到长沙准备坐火车去北京,声称要去“踩红线”。胡某乙等人赶到长沙进行劝返。赵某甲等人就提出要政府支付3000元钱方返回。趁胡某乙向领导汇报时,欧某某等人就坐火车赶赴北京。到北京站以后,被驻京办的工作人员接住,并被送到保定。之后胡某乙赶至保定站进行劝返,在劝返过程中,欧某某称:“我不可能就只拿我的路费,你们不答应我的要求的话,我是不会走的”。并提出要政府给他们四人每人支付5000元钱。随后,政府迫于无奈,只得答应,并提出要4人承诺不再去北京非访。欧某某等4人于5月24日签订书面承诺书,承诺到同年10月之前,不再以任何理由去北京上访,并分别出具了一张5000元领条,领取该款。欧某某还另外向政府干部索要了800元的开支费用。
4、2019年7月6日,被告人欧某某与郭某某购买了株洲至武昌的T146车票,之后政府干部周某甲等人赶至株洲火车站对其进行劝返。欧某某再次以进京上访为要挟,向接访干部强行索要2000元钱。周某甲迫于无奈答应其要求,通过微信转账给欧某某2000元钱。
5、2019年7月12日,被告人欧某某与胡某丙欲购票进京上访。政府工作人员胡某乙、胡某甲等人对其劝返时,欧某某提出要求支付2000元的费用方才服从劝返。政府工作人员被迫同意。目前,此笔款项暂未支付给欧某某。
6、2019年7月28日,被告人欧某某再次从长沙赶至岳阳欲进京上访,胡某甲赶至岳阳劝返。经反复做工作,次日欧某某被接回。在接回途中,欧某某电话联系赵某乙,得知赵某乙、蔡某某等5人在排头乡政府,便告知其因进京非访被接回,正在返回途中,要赵某乙等人一并吃晚饭。随后,欧某某进京上访被接回的消息在退伍军人中传开,十余名退伍军人赶至排头乡街上迎接。为迎接欧某某,赵某乙等5人出资购买烟花,并在韩某某经营的幸福酒楼内点餐2桌。用完餐后,欧某某、赵某乙、蔡某某等5人得知政府工作人员在店外,便告知店老板要政府买单。店老板致电胡某甲,胡某甲明确答复不会买单。欧某某等人便一同起哄政府不买单便进京上访,以此威胁政府工作人员。随后,欧某某等5人乘坐蔡某某的车,假意从回龙桥上高速进京,以此恐吓政府工作人员。至今,此笔餐费未结。
7、2019年8月7日上午,被告人欧某某与周某乙、肖某某等人以湘潭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成立以来,没有为其办实事为由,坚持要见该局领导。当日11时许,在得知局领导在长沙接访未能及时赶回,周某某用推车强行撞开该局局长张某乙的办公室门,并强行闯入滞留。下午14时许,张某乙赶回该局。在办公室接待周某乙等人时,张某某被要求站着和这些老兵讲话。直至工作人员罗某某反复劝说,被告人欧某某等人才离开该局。当晚,欧某某再次购买湘潭至武昌的火车票欲进京上访,后被工作人员周某甲等人劝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人口信息资料、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证人王某乙、谭某某、赵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以信访为名,以进京非访登记、拒不服从劝返安排等手段为要挟,强行索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程 捷
代理检察员:杨玉平
2020年1月13日
附:1.被告人欧某某现羁押于湘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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