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二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三阳乡**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8月 12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0日经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6日14时许,被告人欧某某帮李某某在他人处购买200元钱的毒品冰毒后便驾驶湘F*****小车来到平江县三阳乡大众村简青大桥下的沿江风光带的马路边上,在自己驾驶的车上容留李某某与其一起吸食毒品冰毒;2020年7月2日14时许,被告人欧某某驾驶湘F*****小车来到平江县三阳乡大众村简青大桥下的沿江风光带的马路边上,在其车上容留吴某某与其一起吸食毒品冰毒,此次吸毒由被告人欧某某提供毒品冰毒和吸毒工具;2020年7月8日, 被告人欧某某开车送李某某去平江县长寿镇购买毒品冰毒,李某某购得毒品后,被告人欧某某将车停在平江县长寿镇通往平江县县城的G536道路上,在自己的小车上容留李某某与其一起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辨认、提取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他人吸食毒品,仍为其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欧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欧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均匀
(院印)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平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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